(2017)豫070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姚琳与张洪杰、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琳,张洪杰,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02民初102号原告:姚琳,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XX、姜静,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杰,男,汉族,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魏霞,女,汉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新乡市。原告姚琳与被告张洪杰、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琳委托代理人姜静,被告张洪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本案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琳诉称:2014年10月16日,张洪杰向其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魏霞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2015年3月18日,张洪杰因经营再次向其借款5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由魏霞作为担保人,到期后,二被告未及时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张洪杰辩称:欠款属实,但是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尽量想办法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张洪杰(作为借款人)、魏霞(作为担保人)向姚琳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欠姚琳10万元。2015年3月18日,张洪杰、魏霞向姚琳出具借款协议一份,载明向姚琳借款5万元,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5月17日止。姚琳称张洪杰、魏霞未按时偿还借款,为此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15万元及利息。另查明,张洪杰、魏霞为夫妻关系,于2000年11月6日在新乡市新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张洪杰、魏霞欠款的事实清楚,有其二人向姚琳出具的借条为证,且张洪杰对债务予以认可,故对于姚琳要求张洪杰偿还借款,魏霞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利息的起算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张洪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姚琳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魏霞对上述第一项内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93元,保全费1320元,由张洪杰、魏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习坤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郑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荆亚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