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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双荣与被执行人泾川县王村镇燕雷村委会、李喜平、王小勤、王文革、李得有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荣,泾川县王村镇燕雷村村委会,李平喜,王小勤,王文革,李得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45号申请执行人王双荣,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12日。被执行人泾川县王村镇燕雷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海牛,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李平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小勤,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文革,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得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双荣与被执行人泾川县王村镇燕雷村委会、李喜平、王小勤、王文革、李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泾川县王村镇燕雷村委会、李喜平、王小勤、王文革、李得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川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小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