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淑云与朱殿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云,朱殿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张淑云,男,住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朱殿玉,男,现住瓜州。申请执行人张淑云与被执行人朱殿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0922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78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787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殿玉现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志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