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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翟宝和、王荫超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宝和,王荫超,翟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宝和,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天津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荫超,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莉,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翟学强,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农工商银行职员,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喜,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翟宝和因与被上诉人王萌超、原审第三人翟学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8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81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0950元,退回上诉人翟宝和。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