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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海万盛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与浙江佳琪工贸有限公司、南京金桥市场东亚百货经营部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盛保温容器有限公司,浙江佳琪工贸有限公司,南京金桥市场东亚百货经营部,南京新波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285号原告:上海万盛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6785号7幢109室。法定代表人:王泳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靖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佳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金西大道北金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22号法定代表人:程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南京金桥市场东亚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金桥市场西区二楼A2201、2202、2203号。经营者:史莉莉。被告:南京新波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3号(南楼C6)。法定代表人:李龙波、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盛保温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佳琪工贸有限公司、南京金桥市场东亚百货经营部、南京新波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万盛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万盛保温容器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盛保温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上海万盛保温容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新审判员  薛荣审判员  雒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