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执恢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欧阳克珍与罗生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克珍,罗生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恢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阳克珍,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执行人:罗生再,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欧阳克珍与被执行人罗生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番法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350元、保全费320元、拖车费1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查询,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2093.22元。该款扣缴执行费681元后,余款51412.22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次执行到位52093.22元。经采取多种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奕广审判员 陈逸旋审判员 李森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洁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