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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香云、陈生敏与王仁贤、美南地产经纪襄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香云,陈生敏,王仁贤,美南地产经纪襄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725号原告:朱香云。原告:陈生敏。系原告朱香云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仁贤,原系美南地产经纪襄阳有限公司加盟商,现在襄南监狱服刑。被告:美南地产经纪襄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幢1层107号门面房。法��代表人:周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香云、陈生敏诉王仁贤、美南地产经纪襄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013元。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因原告经本院告知,仍未在指定期间内补交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7元,由原告朱香云、陈生敏承担。审 判 长 孙 华人民陪审员 陈 蓓人民陪审员 檀小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凯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