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辖终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无锡锡南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湘电长泵铸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湘电长泵铸造有限公司,无锡锡南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辖终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电长泵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艳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锡南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工业集中区五期E18-2号地块。法定代表人:朱旭东。上诉人湖南湘电长泵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锡南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南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4民初34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双方在履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就相关具体问题签订了改造协议,在改造协议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各自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构成对原和解协议中管辖条款的变更。因此,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湘电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湖南湘电长泵铸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湘电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涉和解协议书中约定双方争议协商不成,向湘电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案涉改造协议书中约定争议协商不成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新约定争议协商不成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有效;原审原告锡南公司所在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湘电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 兆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富建文代理审判员 符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