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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曹均波与舒永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均波,舒永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曹均波,男,生于1976年2月4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舒永政,男,生于1951年4月10日,汉族,去向不明。本院在执行曹均波与舒永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2000元,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也巧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蒲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珑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