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曹均波与舒永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均波,舒永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曹均波,男,生于1976年2月4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舒永政,男,生于1951年4月10日,汉族,去向不明。本院在执行曹均波与舒永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2000元,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也巧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蒲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珑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