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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奚晨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奚晨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603号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19号36幢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78109W。法定代表人:杜娟,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翔峰,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娟,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晨露,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奚晨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俸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