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2民初26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乐至县仙鹤德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林中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仙鹤德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明,林中福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2625号之一原告:乐至县仙鹤德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迎宾大道仙鹤观内。注册号:512022000015914。法定代表人:邓为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春,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林中福,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有为,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乐至县仙鹤德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林中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乐至县仙鹤德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仙鹤德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仙鹤德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4元,减半收取4582元,由原告乐至县仙鹤德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建明审 判 员 刘 姝人民陪审员 任全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