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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6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隗功威与北京捷亚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功威,北京捷亚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6256号原告:隗功威,男,1993年3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捷亚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201号院1号楼1307室。法定代表人:金忠亮,经理。原告隗功威与被告北京捷亚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亚顺达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隗功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捷亚顺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隗功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定金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车服务合同,被告承诺为原告提供服务,另承诺原告支付2万元定金,可享受51774元的油卡。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2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据。现被告未为原告提供任何服务,也未向原告提供油卡,并威胁原告不退还2万元定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捷亚顺达公司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0日,捷亚顺达公司(合同甲方)与隗功威(合同乙方)签订《购车服务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汽车买卖;购买车辆为本田威驰,官方指导价为9.68万元,车款合计为9.726万元等。同日,隗功威向捷亚顺达公司交纳定金2万元。2016年12月15日,隗功威因认为与捷亚顺达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存在问题,故与捷亚顺达公司人员进行沟通,在沟通过程中,捷亚顺达公司人员表示“提完办完十四五万呗,就那么简单,你要想提车我马上安排人给你提”,隗功威询问“这就是你们给我下的套是吧,说白了”,捷亚顺达公司人员回答:“你可以这么认为”。此后,隗功威因认为捷亚顺达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隗功威提供的订车服务合同、收据、账户交易明细、录音光盘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隗功威与捷亚顺达公司订立的《购车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但在上述合同签订后,捷亚顺达公司以口头形式表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隗功威必须支付的购车金额必将大大高于购车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车辆价款,其行为系单方面更改合同,并以实际行为拒绝履行原合同内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并致使隗功威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隗功威仅要求捷亚顺达返还定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持异议。捷亚顺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在已经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捷亚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隗功威定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北京捷亚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金 滢人民陪审员  黄光芳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