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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蒋文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文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579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文凯,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建德市。2008年5月2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8月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一日;2010年2月5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0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0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文凯犯盗窃罪一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浙0104刑初51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蒋文凯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蒋文凯退赔违法所得的财物,返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蒋文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蒋文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蒋文凯对原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文凯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蒋文凯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文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蒋文凯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原审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本案,采纳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已对上诉人蒋文凯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出庭检察员所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骏审 判 员  管 波代理审判员  张茂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