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8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鑫淼与荣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鑫淼,荣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8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鑫淼,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荣越,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龙鑫淼与荣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荣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荣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款项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大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庆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