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丁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甲,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唐某甲,男,2011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理人:唐某乙,男,汉族,1985年5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丁某某,女,198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唐某甲与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602执4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胡建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达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