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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丁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甲,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唐某甲,男,2011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理人:唐某乙,男,汉族,1985年5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丁某某,女,198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唐某甲与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602执4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胡建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达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