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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3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蒋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1399号原告蒋某,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王某,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蒋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蒋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员  丁 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蔡小兰书 记 员  朱远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