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3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蒋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1399号原告蒋某,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王某,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蒋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蒋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员 丁 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蔡小兰书 记 员 朱远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