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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常华玲与谭东辉、刘会霞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华玲,谭东辉,刘会霞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482号之一原告:常华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鑫,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东辉,男。被告:刘会霞,女。原告常华玲诉被告谭东辉、刘会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常华玲于2017年7月17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华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保全费1987元,由原告常华玲负担。审 判 长  李 靖人民陪审员  孙丽君人民陪审员  苗富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