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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8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龙与被告陕西金隅北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龙,陕西金隅北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687号原告:刘金龙,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陕西金隅北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号世界之窗创意产业园*幢**层**室。法定代表人:范哲,董事长。原告刘金龙与被告陕西金隅北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刘金龙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1元(原告刘金龙已预交),现由原告刘金龙负担1050.5元,退还原告刘金龙1050.5元。审判员 汶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仲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