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缪永康与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永康,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佑洪,曾祥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640号原告:缪永康,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江门镇九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5950514122。法定代表人:李远红。被告:陈佑洪,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祥雨,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系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曾祥蘖,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纳溪区。原告缪永康与被告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缪永康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缪永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白光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