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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潘鹏成与杨炳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鹏成,杨炳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潘鹏成,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解放路。被执行人杨炳松,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山村海星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23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号民初23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