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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大新村新立村民小组与被告陈良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大新村新立村民小组,陈良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382号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大新村新立村民小组(下称大新村民小组),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珍珠南路。负责人:貌和生,组长。委托代理人:竺菲,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良财,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新村民小组与被告陈良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新村民小组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新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新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大新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德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