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341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90年12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曹某,男,生于1990年6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社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宋兴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兆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