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刑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宝森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宝森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刑终63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宝森,男,1946年2月2日出生于集贤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集贤县福利镇。2014年8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集贤县看守所。集贤县人民法院审理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宝森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黑0521刑初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宝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宝森为达到个人目的,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安检口抛撒传单一百余份,围观群众数十人,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被当地警方当场抓获,并带到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接受训诫。2017年2月6日,被告人刘宝森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警方抓获,后转送到集贤县公安局处理。上述事实,有集贤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对刘宝森出具的训诫书;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提供的监控视频;证人尹某某、于某某、于某甲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双鸭山市驻京信访工作处出具的情况说明;集贤县公安局出具的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刘宝森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集贤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宝森为达到个人目的,在天安门广场安检口抛撒传单,制造影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刘宝森虽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宝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后,被告人刘宝森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3日15时许,上诉人刘宝森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安检口抛撒传单,引起群众围观,造成恶劣影响,被当地警方当场抓获,带至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接受训诫。2017年2月6日,刘宝森再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警方抓获,后转送集贤县公安局处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训诫书。证实2016年11月13日,刘宝森因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训诫。2.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提供的监控视频。证实刘宝森于2016年11月13日15时许,在北京市天安门广场安检口抛撒传单的事实。3.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双鸭山市驻京信访工作处出具的证明及情况说明。2016年11月13日,刘宝森因在天安门广场东南角安检入口处抛撒传单,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巡警处置后移送至分局治安大队,后双鸭山市驻京信访工作处工作人员将其接回并接收移送的刘宝森在天安门地区所抛撒的传单。11月15日16时,集贤县工作人员将刘接回集贤县。4.证人尹某某、于某某、于某甲证言。2016年11月15日,因刘宝森在北京天安门非正常上访,被三名工作人员从北京带回集贤县。5.集贤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双鸭山市驻京信访工作处出具的情况说明。2017年2月6日,被告人刘宝森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警方训诫后转送集贤县公安局。6.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82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刘宝森的曾犯罪及处罚情况。7.集贤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3年至2015年,刘宝森曾因在北京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先后被行政拘留五次。8.户籍证明。记载被告人刘宝森的身份情况。9.被告人刘宝森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1月左右,我在天安门广场的安检口抛撒传单,周围人很多。传单的内容是我另外一起民事案件的上诉状,这些传单是我在北京找地方打印的,具体数量记不清。因天安门是非常敏感的地方,我撒传单能够被警察迅速发现,以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尽快解决我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宝森在国家重点、敏感地区以抛撒传单的方式起哄闹事、制造影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刘宝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宝森所提其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其在天安门广场安检口抛撒传单的犯罪事实,有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训诫书、监控视频等证据足以认定,刘宝森在侦查机关亦有供述,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吉臣审判员 冯敬坤审判员 王桂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嘉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