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叶丁明、赵绍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丁明,赵绍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异7号案外人:曹小珠,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叶丁明,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赵绍钗,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丁明与被执行人赵绍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曹小珠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案外人曹小珠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案外人曹小珠要求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曹小珠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张冬娣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陈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炎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