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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尚安民与被告尉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安民,尉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172号原告:尚安民,男,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X组X号,业主。被告:尉小飞,男,1984年4月13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街X号。原告尚安民与被告尉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以与被告己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安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