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21民初4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谢政与丁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政,丁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4550号原告谢政,男,1984年10月18日生,住海安县。被告丁巍,男,1991年9月24日生,住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政与被告丁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政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谢政负担。审判员  李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