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葵花、胡宜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葵花,胡宜新,湖北德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李葵花,女,汉族,1973年1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城县,申请执行人:胡宜新,男,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城县,被执行人:湖北德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所住地:咸宁市贺胜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关元山,该公司首席代表。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0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德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德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德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8718.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志刚审判员 张宏敢审判员 石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四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