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志勇、吴小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志勇,吴小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955号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东干道笔峰华庭长富苑7号楼。法定代表人:高丽,执行董事。被告:黄志勇,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吴小菊,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志勇、吴小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真(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