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甯佐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甯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5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甯佐军,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住重庆市开州区。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由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甯佐军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开州区镇安镇往临江镇方向行驶,当行驶到渝巫路267千米+200米时,与停在路边的牌照为渝F6XX**号小型客车发生擦挂,导致摩托车侧翻,后群众报警。民警到现场后遂将甯佐军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民警将甯佐军带至临江卫生院抽血。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甯佐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2mg/100m1。被告人甯佐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甯佐军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甯佐军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甯佐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骆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