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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2920孙德成与徐州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德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西安北路桥千禧龙小区6-3-101室。法定代表人:方继华,该单位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德成,男,1963年3月21日生,住徐州市贾汪区。上诉人徐州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德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徐州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艳华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胡元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斯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