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刑更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崇曰飞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崇曰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1270号罪犯崇曰飞,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8)莒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崇曰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9日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2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于2017年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提出,罪犯崇曰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崇曰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4次的奖励,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崇曰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因家庭困难无法缴纳,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崇曰飞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爱民审 判 员  秦绪启人民陪审员  扈庆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轩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