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俊蕊与南阳锦石实业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蕊,南阳锦石实业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1400号原告刘俊蕊,女,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杨清有,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锦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学昌,任公司负责人。住所地南阳市人民北路***号*栋。被告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献奇,任公司总经理。南阳市中州东路35号。本院受理原告刘俊蕊诉被告南阳锦石实业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南阳锦石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一直没有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属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起诉。原告应查明被告具体情况,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俊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厚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