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秋珍与上海煌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薛春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珍,上海煌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薛春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2697号原告张秋珍,女,1953年7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德树,男,1945年11月27日生,汉族。被告上海煌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XXX号XXX幢2010部位。法定代表人薛春苗。被告薛春苗,男,1955年10月3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珍与被告上海煌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薛春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珍撤回起诉。审判员 陆凤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