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沧桑与刘经煌、钟新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沧桑,刘经煌,钟新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704号原告:刘沧桑,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被告:刘经煌,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被告:钟新莲,女,1977男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原告刘沧桑与被告刘经煌、钟新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陈路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沧桑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沧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路生负担。审判员 罗瑞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乐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