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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沧桑与刘经煌、钟新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沧桑,刘经煌,钟新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704号原告:刘沧桑,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被告:刘经煌,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被告:钟新莲,女,1977男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原告刘沧桑与被告刘经煌、钟新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陈路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沧桑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沧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路生负担。审判员  罗瑞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乐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