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02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连生与郑凯南、黄雪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生,郑凯南,黄雪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1305号原告:李连生,男,1989年3月5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万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合根,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国庆,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凯南,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黄雪莎,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李连生与被告郑凯南、黄雪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连生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98元,减半收取3449元,由原告李连生负担。审判员  覃洪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兰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