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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魏代军、高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代军,高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1321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魏代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力,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代军与被执行人高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成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