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魏代军、高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代军,高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1321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魏代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力,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代军与被执行人高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成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