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永林与北京京东三百六十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元氏直营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林,北京京东三百六十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元氏直营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191号原告:王永林,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梅,女,系原告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强,元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北京京东三百六十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元氏直营店。地址:元氏县井元路嘉惠街交叉口东行80米路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林诉被告李军波、北京京东三百六十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元氏直营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林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三百六十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元氏直营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林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三百六十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元氏直营店的起诉。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师亚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