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吕洪安与吕洪俊、张美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安,吕洪俊,张美荣,吕海洋,吕洋洋,吕其化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725号原告吕洪安,1954年9月7日,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杨红丽,苏锋,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洪俊,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张美荣,女,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吕海洋,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吕洋洋,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吕其化(又名吕巍),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洪安诉被告吕洪安、吕洪俊、张美荣、吕吕其化、吕海洋、吕洋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以与被告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吕其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其明负担。审判长 孟庆功审判员 张爱华审判员 蔡清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俊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