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97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被执行人马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支行有工资存款账户,现已冻结。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马某某承担,在最后一次兑付案件款时一并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9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骁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