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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LeightonJohnHollandJointVenture、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法国NFM科技公司(NFMTechnologies)保函欺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LeightonJohnHollandJointVenture,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法国NFM科技公司

案由

信用证欺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267-3号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LeightonJohnHollandJointVenture。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第三人:法国NFM科技公司(NFMTechnologies)。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LeightonJohnHollandJointVenture、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法国NFM科技公司(NFMTechnologies)保函欺诈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278元,减半收取52,639元,由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合计退回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52,639元。审 判 长  王英玉审 判 员  王时钰代理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