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辛大伟与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大伟,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1481号原告辛大伟,男,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旭,经理。委托代理人史红荣,被告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辛大伟诉被告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大伟、被告委托代理人史红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从2015年3月到2016年7月,原告一直给被告供应水果,但被告一直没有给付水果货款,共计591406元,2017年2月经多次催告被告给付了35000元,尚欠556406元,至今没有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辩称,供货事实及无异议,欠付数额我方核对为556338元。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给被告供应水果。从2015年3月到2016年7月,被告共计欠付591406元,期间被告给付35000元,原、被告一致认可,被告尚欠货款556338元。上述事实有收据一张,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供应水果,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经履行了向被告供应水果的合同义务,被告欠付原告合同货款556338元,构成了违约,故对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尚欠货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辛大伟合同款55633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4元,减半收取4682元,由被告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