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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卓亚楠与汤明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亚楠,汤明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1002民初4411号原告:张海彦,男,汉族,1966年6月12日出生,现住临汾市。被告:邢海燕,女,汉族,1971年8月18日出生。被告:杨文军,男,汉族。原告张海彦与被告邢海燕、杨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后,经审查,被告邢海燕、杨文军地址不详,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邢海燕、杨文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邢海燕、杨文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海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53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闫洁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