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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姚瑜与宫艳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瑜,宫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179号申请人:姚瑜,男,汉族,1962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强,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宫艳君,女,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本院审理申请人姚瑜与被申请人宫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姚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渝0152民初24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姚瑜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宫艳君所有的位于沙坪坝区小杨公桥XX号附X号X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宫艳君所有的渝XX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三、查封案外担保人刘云霞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XX大道X号XX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傅政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