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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兴城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诉被告赵满、常继红、邵玉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821号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对原告兴城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被告赵满、常继红、邵玉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辽1481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81民初821号中“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被告被告赵满、被告常继红、被告邵玉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补正为“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被告赵满、被告常继红、被告邵玉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审 判 长  李 霁人民陪审员  贺心富人民陪审员  高秀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