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福荣、赵宁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荣,赵宁宁,赵玉美,嘉祥县梁宝寺镇桑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张福荣申请执行人:赵宁宁申请执行人:赵玉美被执行人:嘉祥县梁宝寺镇桑西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张福荣等三人与被执行人嘉祥县梁宝寺镇桑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张福荣等三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嘉祥县梁宝寺镇桑西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福荣等三人人民币12772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嘉祥县梁宝寺镇桑西村村民委员会自行把案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张福荣等三人,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涛审判员 迟林强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