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聊城市福粮饲料有限公司与许恒全、王普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福粮饲料有限公司,许恒全,王普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672号原告:聊城市福粮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李明山,经理。被告:许恒全,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王普刚,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福粮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恒全、王普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福粮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聊城市福粮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居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