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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聊城市福粮饲料有限公司与许恒全、王普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福粮饲料有限公司,许恒全,王普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672号原告:聊城市福粮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李明山,经理。被告:许恒全,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王普刚,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福粮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恒全、王普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福粮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聊城市福粮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居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