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金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金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804号原告: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北湖东路。法定代表人:徐勇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梅,女,该公司员工,住新余市分宜县。被告:林金香,女,1971年6月4日生,汉族,住新余市分宜县。原告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金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林金香已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潘冰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品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