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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7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邵志娟、广饶县海盛源橡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志娟,广饶县海盛源橡塑有限公司,王彦明,宋景荣,广饶县永固橡塑有限公司,王国成,刘庆芬,东营市昊正橡胶有限公司,徐福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邵志娟,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海盛源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西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彦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彦明,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宋景荣,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永固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东水磨村。法定代表人:王国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国成,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刘庆芬,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市昊正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高刘村。法定代表人:徐福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福顺,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邵志娟与广饶县海盛源橡塑有限公司、王彦明、宋景荣、广饶县永固橡塑有限公司、王国成、刘庆芬、东营市昊正橡胶有限公司、徐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523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福顺名下的帕萨特牌车号鲁E×××××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景素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