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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海亭与熊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亭,熊卫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2380号原告:张海亭,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熊卫国,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张海亭与被告熊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海亭于2017年7月18日以目前证据不齐全,有些证据需进一步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张海亭负担。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艺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