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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涛与李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李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830号之一原告:李涛,男,196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彭辉淼,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778684。委托代理人:吴亚鹏,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0406277。被告:李秋英,女,1965年8月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赣0103民初83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本案以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李丛兴的公安部公安民警意外伤害保险金及原告的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李正在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62×××28的账户存款4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李涛的招商银行南昌朝阳支行62×××92账户存款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范雅萍人民陪审员  陈 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洋洋 来源: